肺大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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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家中被盗后引发的事件,来自陕西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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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来自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的王先生口述:年5月14日,其于凌晨到家后发现打不开大门,怀疑家中遭遇失窃,遂其立即拨打了有关部门的电话反映情况。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后称时间太晚无法处理,让其于年5月15日中午前往有关部门。王先生在年5月15日来到当地有关部门后,当日值班工作人员认为王先生反映情况太晚,用手指了指王先生的头,并捶了王先生胸两下。后王先生给所在村的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并让其兄弟小王先生也来有关部门。

王先生口述:其兄弟二人在接受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询问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不满。遂工作人员对其兄弟二人眼中喷药水,并开始殴打二人。做好笔录后,工作人医院看病。

王先生口述:医院诊断报告显示,其左肺上叶背段支气管扩张,双肺上叶胸膜下肺大泡,较大者长径约1.6cm;右侧胸膜肥厚、钙化。腰3左侧横突骨折,腰4-5、腰5-骶1椎间盘膨出。

王先生口述:其在住院过程中,涉事工作人员所医院对其表示慰问,并给了元现金及一些食物水果。后王先生亲戚李先生致电了当地有关部门的领导,询问这件事要如何处理。该领导表示打人是不对的,但这是该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所在单位无关。并表示目前涉事工作人员已没有上班,后续他们会好好调查。

王先生在住院期间拨打了很多相关部门的电话,希望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找到解决事情的出路,但均未能得到受理解决。

我们相信王先生一定有难言之隐,作为一个怀疑家中失窃的居民,心中难免着急,但是该工作人员也不可能莫名其妙就动手对群众进行行为暴力,如果真的是这样,应该按照相关流程向王先生兄弟二人道歉并进行赔偿。

我们也同时呼吁希望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明白自己虽然是执法者工作人员,也是社会规则的守护者,更不能随意破坏相关原则,不然如何以身作则,如何要求人民群众遵守规则。

法律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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